洛阳警方严正通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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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兴小公主 2020-11-12 21:34:00 浏览:0
近日,洛阳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办公室发出通告,敦促出售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名下银行账户、手机卡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主动销户,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。

利用非法获取、收购的电话卡与受害人搭建通联后实施诈骗;利用非法获取、收购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、个人银行卡获取和转移诈骗所得涉案赃款,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,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“断卡”行动的工作重点。 通告指出,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开办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、个人银行卡、电话卡向他人出售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,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,可能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涉嫌诈骗罪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罪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其不仅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,也将受到相应信用惩戒:手机、宽带、固定电话停止办理新入网业务6个月至2年;银行账户5年内暂停非柜面业务、支付账户所有业务,并不得新开账户。

通告指出,即日起,具有上述出售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名下对公银行账户、个人银行卡、电话卡的单位和个人,限期主动到银行金融机构、通讯运营商营业网点自行注销账户(卡),未造成危害结果或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予追究法律责任;逾期未主动注销账户(卡),造成危害结果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。同时,严厉正告为谋取非法利益,实施“带队、收卡、贩卡”等违法犯罪行为,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人员,即刻收手,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争取从轻、从宽处理,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通告所称“银行卡”,包括所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实体账户、第三方网络支付结算平台收付款码;“手机卡”包括具有通联功能的移动电话卡、固话、宽带及其衍生品,以及与移动通讯设备捆绑、注册生成的网络社交账号。
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孙育豪 文/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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